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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联浙江分公司,在杭各支付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杭分公司: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9号)等规定,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结合浙江实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各收单机构、银联分公司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各收单机构、银联分公司要对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制度、规程等进行全面梳理,与《办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鉴于网络收单业务范围较广,并不局限于浙江省内,《办法》仅规范针对省内实体特约商户的银行卡收单行为。对于网络特约商户的收单业务,各单位仍应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各收单机构要对照《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检查特约商户实名制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受理终端管理、结算手续费设置、风险管理、外包服务机构管理、收单账户设置等情况(自查要点见附件2)。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要指导、督促辖内收单机构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收单机构要在2014年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要在2014年8月底前将辖内收单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告模板见附件3)。

  四、对于《办法》未纳入规范的自助支付服务受理终端,各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要求进行布放和使用,并切实落实实名制,有效强化交易监测,严控业务风险。

  五、各支付机构在省内未设立分公司地区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沟通,定期报告收单业务发展情况,提供相关交易数据。

  六、《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杭银发〔2010〕113号文发布实施)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