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3〕9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掌握票据印制管理要求。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办法》及《实施细则》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浙江省内(除宁波外)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工作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一负责管理。宁波市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工作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 三、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除宁波外)需印制支票的,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格式见附)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一订货,印制企业直接发运至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除宁波外)。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需印制支票的,自行负责办理。 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地方性银行机构票据凭证制版的审核工作,确保其业务资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相关申请材料正确、完整。其中,对村镇银行申请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制版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五、各银行机构要合理匡算、统计辖内票据凭证使用量,准确填写《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逐级汇总后上报杭州中心支行。除《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非集中订货期原则上不接受票据凭证的订货申请。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在杭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纸质订货单的同时,还须提交电子版订货单。在杭银行机构可通过金融机构邮件通讯系统将电子版发送至“杭州_人民银行_支付结算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可通过业务网邮箱将电子版发送至“吴伟岐/支付结算处/杭州/PBCYW@PBCYW”。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对辖内银行机构所报送的纸质订货单自行保存,不必报送杭州中心支行。 六、为配合《办法》实施,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开发了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依托互联网实现票据订货信息的提交、审核、汇总的电子化管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拟于5月份在浙江模拟运行,8月份正式运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协助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做好系统测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法人银行机构以及各银行机构省级管辖行在前期报送用户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应配合中钞实业有限公司完成系统配置、USBKey发放、操作手册发放和培训等工作。 附件: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3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