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美国约有9000家银行相继破产,百姓因此损失了14亿美元的存款——这些钱可能是某些家庭的活命钱,公众对美国银行体系完全丧失了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挽回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也得“上保险”。
1933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向该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每个储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一旦被保险的银行破产,由保险公司向该银行的储户提供保险限额以内的损失补偿。1934年,美国又建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专门负责储贷协会的存款保险。目前,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美国9900多家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每户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美国约有97%的储户都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
由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健全,尽管时常发生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案件,但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严重侵害,也不会发生像20世纪30年代那样席卷全国的挤兑风潮和由此带来的社会震荡。
在2004年俄罗斯的挤兑风潮中,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说发挥了“定心丸”的作用。2004年6—7月,在古塔银行(俄罗斯的一家商业银行)遭遇挤兑并出现支付危机之后,俄罗斯很多银行先后爆发挤兑风潮。正当人心惶惶之时,俄罗斯中央银行行长伊格纳捷夫于7月7日公开承诺为所有私人存款提供保证。第二天,中央银行的专家迅速起草了一项法案,要求立即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这项讼案出台的速度快得令人难以置信,7月9日,国家杜马就审议通过了该项法案。在此之后,银行系统内外的恐慌情绪立即得到控制,俄罗斯有惊无险地度过了席卷全国的挤兑危机。
从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一旦银行发生偿付危机,以前都是由国家来承担对公众存款的赔付责任,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就着手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工作,精心搭建未来我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具体框架。在不久的将来,人们的存款也能上“保险”了。
同时存款保险也不是绝对的“保险”。许多国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规定了每一帐户保险的存款限额,一旦银行破产,在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得到完全赔付,超额部分则可能受到损失。所以对那些有大额存款的人来说,还需要具备风险意识,慎重选择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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